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观点地产新媒体阅读后得知,《意见》表明,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
据悉,《意见》指出,各地级以上市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与"粤安居"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数据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另悉,《意见》表明需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意见》指出需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的要求,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制定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评定标准,建立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库并定期更新。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