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没做好谁来管?

垃圾分类管理人要落实责任

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但凡事也得有个牵头人,得有负责人。《条例》指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十类场所的管理责任人。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将由不同的责任人负责监管。

垃圾分类,小区尽快动起来

“五一”期间,为响应垃圾分类,家住朝阳区一老旧小区的刘先生就把家里的垃圾桶重新布置了一番。厨房水池下的垃圾桶,用来放厨余垃圾;客厅的垃圾桶套个塑料袋,用来放其他垃圾;阳台摆上两个纸箱子,一个堆快递包装箱和旧报纸,另一个专门放饮料瓶;一个带盖的塑料大罐子则专门用来存放有害垃圾。“新规实施了,家里也得有点新气象。”

但颇令刘先生意外的是,“五一”假期悄然过去,小区中却似乎没什么大动静。楼下成组的垃圾桶站,摆放的竟全是蓝色的可回收物垃圾桶,只是在部分蓝色可回收物垃圾桶贴上了“其他垃圾”标签,还有一个用A4打印纸写着“口罩专用丢弃垃圾桶”的字样,也是贴在了蓝桶上。刘先生有些失望:“给旧桶贴上个标签,就算垃圾分类了?”

小区垃圾分类,该由谁管呢?《条例》明确,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垃圾分类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则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市城市管理委固废处副处长马建骥说,小区物业要担负起垃圾分类的工作,首先需要在小区内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比如可以在小区的布告栏张贴宣传海报,向各家各户发放宣传手册、折页等材料。其次,物业需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这个专人可以是一名物业员工,也可以是一名保洁员。物业还需要在小区内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过去,无论是进行垃圾分类宣传,还是在小区中设置垃圾桶,大部分事都由政府‘包’了,但其实,这些事的责任是物业的,应当由物业来干才对。”马建骥表示,这次《条例》实施后,物业必须要履行自己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义务。

没物业的小区、胡同或是街巷,垃圾分类该归谁管?马建骥表示,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本市仍存在一些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或是胡同、街巷,这些地方的垃圾分类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来负责“兜底”。让街道办事处自己来亲自上阵去为“失管”小区分垃圾显然并不现实,因此,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专业的第三方公司来进行垃圾分类管理。

政府补助帮物业配设备

垃圾分类这事让物业来管居民,居民能听吗?在此前《条例》征求意见阶段,就曾有物业对此事提出过疑问,“物业和业主之间签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没有执法权,居民就算乱扔垃圾,物业也管不了啊”,还有物业提出了困难,连物业费都收不上来,既没财力、也没人力来进行垃圾分类管理。

对此,马建骥解释说,物业只要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行,比如,做好垃圾分类宣传,把垃圾桶配齐,居民如果没按标准投放,物业还可以进行指导。物业并不需要强制居民分类,也不需要对不分类的居民进行处罚。如果居民不按标准投放且拒不改正,物业只需要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就可以了。“考虑到当前垃圾分类仍处于初级阶段,一些物业面临着实际困难,比如缺人、缺资金等。为此,我们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意见,对物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配垃圾桶、配垃圾清运车辆等,补助将由各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来下发。”

条例明确了垃圾分类责任人

垃圾分类要想管好,必须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法规落地实施,这才能真正让垃圾分得好、有人管。对此,《条例》已明确了十类管理责任人。

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

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对于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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