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后悔权”是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对保障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能否扩大“后悔权”适用范围?让其在房产销售、预付卡消费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希望本期刊发的两篇评论能给予我们一些有益启示。
□ 冯海宁
日前,媒体报道“男子跟团免费游被强制购房”的情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0月26日,山东省乳山市发布微信公众号回应,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连夜对涉事房地产和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姚某某于10月6日在同学的陪同下,参加了金鼎房地产公司组织的看房团来乳山考察,并自愿购房。报道中所称的限制自由、强制买房等情况均不属实。
据悉,当事人姚某某目前已发表书面声明,称自己为达到尽快退房退款的目的,就购房过程与媒体进行了不正确表达,“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不让睡觉,强制买卖等现象其实是不存在的。”至此,这起事件的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过去,“零团费”“低价游”往往伴随着强制购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近两年来,各地都对这种现象严加治理。没有想到在此背景下竟然出现了“跟团免费游被强制购房”事件,让公众不禁误以为免费游已由强制游客购买普通商品“升级”为强制购房。好在官方调查和当事人均证实,这是一起为达到退房退款目的而编造的谎言。
对此,我们理当谴责这起假新闻的始作俑者。不过,这一事件也暴露出当地缺乏对购房者后悔权的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这一制度尚未覆盖现场销售的房产。
其实,购房对很多家庭来说都是一笔大额支出,一旦考虑不周,买得不舒心,对有的家庭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再说,不少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忽悠等行为,容易干扰购房者理性决策,导致购房者冲动购入。只有赋予购房者一定的后悔权,才能最大化保障消费者权益,遏制房企虚假宣传。因此,在购房领域引入后悔权有一定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房企和城市允许购房者“后悔”。
比如有大型房企公开承诺“无理由退房”,这不排除是一种营销手段,但也体现了一种自信。不过,这些房企的“无理由退房”并不是想退就能退的,而是由开发商设定相关限制条件,且拥有最终解释权。真正值得推广的还是去年广东省东莞市住建局和该市工商局推行的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规定,此举可切实保障购房者后悔权。
回过头来看,如果政策法规赋予购房者后悔权,那么姚某某或许不至于编造强制购房一事。当然,即使赋予购房者后悔权,也应该有未装修、未损坏等条件限制。期待东莞的做法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起来,更好保障消费者购房后悔权,让购房者真正买得放心、住得舒心。
关键词: 后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