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贤 韩舒同

案件回顾

李某于2016年初购买了Loft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0.29平方米,层高4.5米。此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暖管理合同》约定,该项目下Loft户型房屋的供暖面积按建筑面积的1.6倍计算。李某认为供暖费应按照其房屋建筑面积正常收费,不应多交,于是一直拒绝缴纳供暖费。后供热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补缴这些年度的供暖费。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供热单位的要求。

法官释法

当前很多年轻人为了居住生活的个性化而选择购买Loft或者跃层户型的房屋,面积大多在30到50平方米左右,层高在3.6米到5.2米之间;也有人购买的顶层房屋带有阁楼,房屋加阁楼的高度往往超过4米。

2001年10月,《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规定:“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2019年11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根据上述规定,若Loft户型的实际层高超过4米,且不是按照热计量收费,那么就应当根据当年暖气收费标准加倍收费。

从本案来看,李某与供热单位虽未直接签订供热合同,但供热单位依据开发商的委托为李某提供了供热服务,李某实际接受了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李某理应向供热单位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主张按照1.6倍收费标准收取供暖费符合相关规定,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供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