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2月30日起,该市将实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失信行为,采取“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办法》明确,“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实确认的、具有违反住房公积金关于信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名单。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

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估价机构和担保机构等。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失信程度,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并根据失信情况,将失信行为名单信息上传至省、市相关信用平台,依法有序开放共享。

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连续欠缴两月(含)以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督促或责令缴存,逾期拒不办理,及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职工方面,违反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内;以及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经查实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以及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关联单位存在担保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及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关联单位存在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及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失信行为,将采取“黑名单”等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被拟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收到失信惩戒告知书后,对其中所列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可在异议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办法》设立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确认无误的,按最长公示期限(5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完)(高瑞峰)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