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制定利率上限是降低利率的方式之一,但是也需要给市场留有空间。降低金融市场利率的最根本的方式是“堵疏并用”,应考虑用市场化的方式加强金融供给。我国因为长期处在长尾客户金融供给不足的阶段,所以长尾客户的金融利率一直居高不下。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抑制金融供给,而是应该降低金融机构成本,增加金融供给,降低终端借款人利率。

应切实降低出借人的各项成本,从而构建长期健康的金融市场,在后疫情时代助力中小微企业的转型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新发展格局之下,其市场规模和覆盖范围仍将稳步增长,亟须规范与保护。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取代了“两线三区”的规定。

在研究国际与国内信贷行业之后,可以发现,为了快速、平稳地达到降低实体经济负担的目的,最可行的方法是合理设置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留给市场一定空间,用“市场+司法”的方式来引导金融市场降低利率。限制利率上限的同时应“堵疏并用”,切实降低出借人的各项成本,从而构建长期健康的金融市场,在后疫情时代助力中小微企业的转型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国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往往留有市场空间

国际组织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思考,基本上认为应该给市场留有空间。例如,世界银行认为利率上限有好处:防止消费者借高利贷、保护公共利率使利率处于正常水平、给低收入人群提供帮助。同时利率上限也存在缺点:低名义利率将提高附加费用、减少透明性、减少信贷供给。因此,世界银行认为,如果一定要对利率进行限制,应设置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让贷款机构能够盈利,同时又不能因缺少竞争而过度盈利,即留有一定的市场空间。

各国对利率保护上限也有过一些实践,基本上都留有市场空间。例如美国目前各州的利率保护上限并不一致,目前最高的州利率保护上限大概在30%,在联邦层面根据《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最高利率两倍则构成放高利贷罪;澳大利亚目前的利率保护上限是48%;加拿大利率保护上限为60%。在国际上,日本是最激进的,从2006到2010年逐步将司法保护借贷利率的上限从29.2%下调到20%,还支持利息的追诉。但是严格的利率上限对金融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冲击也十分明显,该政策直接导致了日本最大的消金机构破产,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贷款余额从2006年20.9万亿下降到2016年6万亿,对居民消费有非常明显的负面作用。

研究各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各国都遵循“先普后惠”的发展路径,即先提升金融供给、建立信用体系,再降低金融利率。在发达国家中,以德国为例,小微企业融资就是先覆盖了足够的客群之后,再进入竞争,降低了利率。在发展中国家,非洲国家因为金融供给不足,几年前市场利率一度达到了60%,近期随着金融机构不断进入、金融供给方不断增加,利率已经降低至30%。

不保留一定的市场空间或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过低的利率无法覆盖合规贷款的成本,尤其是无法覆盖长尾客户的贷款成本。

形成高利率背后最重要原因是各项的高成本。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借款人在评估信用风险时无法借助于央行征信系统,也无法享受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其承担的信用风险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一般行业内消金公司和小贷公司的资金成本约为8%以上,运营成本大概是7%-10%,长尾客户的不良成本水平在6%以上。

大幅下调利率水平,会影响出借人在民间借贷市场的放贷意愿,导致市场金融供给不足,反而不利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长尾信贷需求难以通过银行等渠道得到满足。以小微企业融资为例,在当前行政引导下,各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加速。但是这部分贷款其实客观上是有选择的信贷配给,并没有滴灌到全部有需要的小微群体,因为真正、大量的长尾小微信贷需求,在行政信贷水平下并不是银行服务的对象。背后的原因是服务长尾小微企业借贷交易风险大、成本高,银行在财务上无法承受。

如果利率上限过严,超出了合理区间,有可能促进地下黑色高利贷市场的产生。在限制利率之后,金融供给减少,但是金融需求并不会马上减少。借贷市场中可供给的制度和方式不足,会让无法满足借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转向高利贷市场,并且利率很可能比以前更高,因为出借人需要进一步考虑法律成本,这部分利率全部由借款人承担,最终反而提高了民间借贷的成本。而且因为借款本身已经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暴力催收的可能性也会进一步加大,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利率上限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可执行性。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值进行探讨。之前的利率保护上限24%有其合理性,当时根据测算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是6%,由此制定了4倍“24%”的利率基本线。同时,24%是一个合理的稳定数值,金融行业可以有稳定的预期制定风控策略和风险定价。而现在LPR是“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并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往往远远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左右。同时,LPR本身是一个浮动的数值,这将导致市场预期不稳定,金融行业难以定价,未来也会导致法律判决难度加大。

规制借贷市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制定利率上限是降低利率的方式之一,但是也需要给市场留有空间。而降低金融市场利率的最根本的方式是“堵疏并用”,同时应考虑用市场化的方式加强金融供给。我国因为长期处在长尾客户金融供给不足的阶段,所以长尾客户的金融利率一直居高不下。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抑制金融供给,而是应该降低金融机构成本,增加金融供给,降低终端借款人利率。基于以上情况和思考,提出如下建议:

以制度供给为基础构建新型借贷市场治理体系。

设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本质上是为了弥补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和事后救济不当。一方面,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无法有效应对借贷市场金融创新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法官很难从金融体系整体和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监管逻辑性等全面看待民间借贷。完全交由法官裁判很大程度上会发生“同案不同判”,有违司法公正的原则。二者交互影响之下,不仅不利于借贷市场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甚至会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规制,需要在保护金融投资者的立法目的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运行逻辑,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步伐。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所拥有的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等功能,是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天然融通的典型。然而,我国根据传统金融体系所采取的立法模式与依托网络信用的互联网金融并非完全契合,这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暗藏风险和监管缺位。

设置利率保护上限方式应循序渐进,实行差异化、区别化监管,避免“一刀切”等现象。

通过限制利率来降低实体经济利率十分必要,也是未来方向,但利率上限设定应采用循序渐进模式,不宜“一刀切”或者实施过猛。利率上限设定,应考虑不同机构实际情况,让多数正规金融机构能覆盖成本,并给予过渡期,避免造成立马生效造成的短时大规模停贷或者抽贷,也避免信贷市场供给不足与短期风险快速上升。“一刀切”可能会造成小额借贷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倒闭,导致借贷市场环境更加恶化。建议利率保护上限分阶段实施,当前可以考虑用20%-24%中的某一个固定值,既可以降低贷款利率,也不会造成金融机构的批量退出,又可以给予市场稳定的预期。实施2-3年后,可根据市场情况继续下调下限规定。

为市场设置缓冲空间,对存量资产不要溯及以往,对增量资产可留有一段利率调整时间。

决定需要考虑到出台后对存量市场的冲击,应明确新老划断,以免溯及以往。决定的出台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金融机构最近已经发现部分借款人不承认之前所签订的一些借贷协议,提出一些类似逃废债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些借款人到各类的监管机构去投诉机构以及机构的合作伙伴,乃至是投诉政府部门。为了避免对金融环境、社会风气、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办法应该明确新老划断的措施。对增量资产,可留给市场机构一段利率调整空间,让金融机构平稳降低新增贷款的利率,以降低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冲击。

遵循市场决定利率的基本理念,以技术驱动金融机构改革,从根本上降低金融成本,增加借贷市场金融供给。

信贷市场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借贷利率必须由市场决定,合理降低成本是抑制实体经济借贷利率的根本途径。以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为例,此类正规金融机构承担着向长尾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但是本身负担的成本却很高。

一是应该降低此类机构的资金成本,放开低成本资金渠道。目前银行的资金成本约为3%-4%,但是消金公司却高达8%,如果这部分成本降下来,就可以进一步降低终端借款人利率。二是建议拓宽、挖深此类正规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目前消金公司和小贷公司资产转让和发债途径受阻,难以获得市场的流动性支持,也就难以降低成本。三是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允许小贷公司一定程度上放大杠杆率。根据监管部门统计,小贷公司平均只有2倍杠杆,杠杆率过低也导致降低利率的能力有限。四是应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企业的助贷业务功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为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推介客户等服务,以降低此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法律等各方面成本。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关键词: 民间借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