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eeju.com 2005-08-11 文章来自:新闻晚报 阅读次数:9077 |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3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与上海现行方案《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有4个细节不同,而基本政策要点则相同。
四点不同
保障方式
《办法》
《办法》第五条指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意见》
《意见》中,配租方式明确列出实物配租和租金配租,租金核减没有标出。据了解,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上海虽未将租金核减列入廉租住房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已有执行。
公示操作
《办法》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意见》中明确的操作方式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县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侯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县廉租办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退出标准
《办法》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其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意见》中的标准是,享受廉租住房的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停发租金补贴,收回已配租的住房或者提高已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违规处罚
《办法》规定,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包括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指出,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不能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不能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不能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配租家庭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四点相同
■以“双困”家庭为实施对象
两个文件中,均把家庭经济与居住困难户引入廉租房对象。上海的具体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接受民政部门救助连续6个月以上,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
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是两个文件共同采取的配租方式。实物配租,上海以家庭月收入5%的低租金向孤老、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按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进行实物配租,并实行轮候。租金补贴,上海以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为解决标准,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一般家庭按地段级差给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一定的补贴额度(9个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48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36元,其余6个区、县24元),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房,直接与出租人菏鹱夥亢贤⒂闪獠棵磐ü邪巡固钪苯又Ц陡鲎馊恕?nbsp;
■解决程序环节
按照申请、审核、公告、复核、轮候、配租等六个环节,上海各区、县廉租办在街道、镇设点统一受理廉租申请,方便居民。实行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制度公开、透明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廉租房的家庭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复核退出机制
两个文件定期对廉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审核,复核结果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人口变化等因素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的,退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