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保爷。
不过尴尬的是,上次光顾着“怼人”了,没怎么说重疾险新规第二版相比第一版、以及现行规范三者间的区别。
以致有些朋友在后台不断追问保爷,所以今天再来给大家简单补充下。
上回我们逐条解读了“四降、一限、两不保”,总结下来对投保人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其实就三条:
轻症赔付降低:新规里的轻症赔付上限为30%(当前轻症赔付最高55%);
轻度甲状腺癌降级:如果罹患轻度甲状腺癌,则按照轻症赔付(当前甲状腺癌全按重疾赔付);
原位癌被“剔除”:轻度恶性肿瘤这项轻症定义中明确原位癌不保(当前轻症“极早期恶性肿瘤”中包含原位癌)。
因此,不管线下代理人如何夸大其词,我们只用看这三点影不影响自己即可。
那这次新规有什么“正面”的影响呢?
同样有三点:
疾病病种增加:现行重疾险只要求保障25种重疾即可,新规要求28种重疾+3种轻症;
疾病定义优化:修改部分疾病的定义和理赔要求,使之更合理并适应医疗手段升级;
疾病数量不得凑数: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不再作为独立病种,发病率极低的罕见病要予以标注。
以上就是【现行重疾规范】和【重疾新规范】间的主要变化。
那这次的第二版新规和3月31日发布的第一版新规相比有什么变化?
其实就一点:
轻症赔付上限由20%提升至30%。
以及另一个细节:「严重慢性肾脏病」更名为「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所以,除了轻症赔付比例,两版新规之间几乎没有区别(不用纠结第2版比第1版好多少了)。
搞明白这点,我们再看看新规实行后会对我们现在有什么影响。
主要就前文“负面”、“正面”2部分大差异解读一下:
一、负面影响
1、轻症赔付降低
新规实行后,如果重疾险保障涉及到新规的3种轻症,则赔付上限不高于30%。
虽然新规就定义了3种轻症,但遗憾的是这3种轻症都是“高发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这3种涵括了最高发的癌症、心/脑血管疾病,因此用数量少影响不大的理由来忽视它是不对的。
以投保50万重疾保额为例,新规实行后,患上这3种高发轻症可获赔:50万*30%=15万。
而现在的重疾险(如超级玛丽3号Max)则最高可赔:50万*55%=27.5万,两者差距不能说不大。
2、轻度甲状腺癌降级
以后轻度甲状腺癌(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只能按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赔付,即赔付重疾保额的30%。
而现在甲状腺癌是可以全额(100%重疾保额)赔付的,至于甲状腺癌有多高发我们可以看下平安的重疾险理赔数据:
更何况高发的甲状腺癌其实大多数都是轻度甲状腺癌,花个1-2万就能治愈的那种(甲状腺癌因此也被称为“幸福癌”)。
所以这次新规肯定会对潜在甲状腺癌人群产生巨大影响(对已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人群尤是如此)。
3、原位癌被“剔除”
这项其实并没有很大影响,中保协自己也说了:
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所以原位癌以后很可能作为一种新的轻症病种来保障,说不保其实没多大可能,不用担心。
二、正面影响:
1、疾病病种增加
这项看起来不错,其实并没有太大实际意义,因为新增的3种重疾、3种轻症已经在当前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了。
以新增的3重疾(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为例,当前某主流重疾险条款中就都有:
注:严重克隆病即新规中的严重克罗恩病
毕竟现在的重疾险基本都是保障100多重疾+50轻症的,远远高于重疾规定必要的25种重疾。
2、疾病定义优化
这点其实还不错,医疗手段本身就是不断进步的,有些理赔标准该改改了。
例如冠状动脉搭桥术这项重疾的理赔条件,从“开胸”变成了“切开心包”等。
估计一些之前买过重疾险的朋友就慌了:
那我以后需要做冠状动脉搭桥术了,还得开胸才能赔?这不行,我要退了现在的保险,等新规后再买。
这点根本不用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早提到了:
所以即便之前买了重疾险,以后采用新的医疗手段治疗的,也是可以赔付的。
因此,这项优化只能算是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没有太大影响。
3、疾病数量不得凑数
这条和上条一样,只能算是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对投保人没有实质影响。
唯一影响的可能是线下保险代理人了,再也不好说:
我家这款产品好啊,保120种大病呢,比那个保110种大病的重疾险好太多。
保爷最后总结一下:
通过上面“三正三负”这些能产生实际影响的点来看,这次重疾新规其实只是让现有重疾定义更加科学罢了。
要说新规后重疾险能变得更好,那几乎是不可能了(增加的病种、定义的优化都没啥具体的提升)。
相反,新规后的重疾险还丢失了轻症高比例赔付、高发重疾「轻度甲状腺癌」全额赔付两个优势。
因此,保爷是推荐大家在新规前投保重疾险的,与其在这犹豫踌躇,不如趁重疾新规还没发布上这最后一班车!
相信保爷一定能给你一些专业的建议,帮你花最少钱买对保险不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