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深交所官网近日发布消息,将于9月4日审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的首发申请。法本信息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的提供商。

2019年12月5日,法本信息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本信息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93亿元、4.32亿元、7.82亿元和13.07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147.32万元、3185.09万元、6516.59万元和9595.44万元。

过去四年,法本信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均不及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68亿元、3.99亿元、7.05亿元和12.05亿元。

过去四年,法本信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不及同期净利润,分别为204.62万元、1270.93万元、1276.35万元和4062.49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其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942.70万元、-1914.16万元、-5240.24万元和-5532.95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6.59%、33.01%、40.54%和37.60%;流动比率分别为2.09、2.96、2.40和2.63;速动比率分别为2.09、2.96、2.40和2.63。

招股说明书显示,法本信息报告期内一边购买理财产品,一边举债经营,并且理财收入不敌利息支出。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短期借款分别为4405.00万元、910.00万元、4110.00万元和3168.61万元;长期借款分别为0万元、0万元、0万元和720.83万元。同期,该公司借款利息支出分别为190.67万元、192.06万元、135.72万元和330.38万元,因借款形成的担保费支出分别为83.86万元、34.51万元、63.43万元和78.68万元;二者合计分别为274.53万元、226.57万元、199.15万元和409.06万元。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法本信息购买的货币基金及短期银行理财产品金额分别为0元、6498.29万元、5088.17万元和0元,理财产品收益分别为0元、61.65万元、177.93万元和90.89万元。

也就是说,2017年至2019年,扣除理财产品收益后,法本信息的借款利息支出分别为164.92万元、21.22万元、318.17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04%、29.79%、28.85%和29.32%,主营业务毛利率依次为32.04%、29.79%、28.85%和29.33%。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3.27%、33.73%、31.95%和26.50%。

“开发与编程服务”为法本信息的最主要服务类别,2016年至2019年该业务收入占比依次为55.87%、56.46%、58.12%和 58.87%,毛利率分别为30.61%、28.60%、27.46%和29.12%。

有报道称,目前,国内软件技术服务外包行业企业数量饱和,竞争激烈。据招股书,法本信息中小型技术服务外包企业一般通过压力价格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该手段会压迫公司盈利能力。而业内公司已着手转型,从外包服务提供商向解决方案提供商过渡。

而法本信息却仍固守技术外包服务为主要业务,尚未涉足IT部门整体外包,IT战略咨询等信息深度服务领域,行业竞争力略显薄弱。

对于一家信息技术外包企业,技术能力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法本信息现有研发投入相对较低,而且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值也存在差距。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269.29万元、2935.71万元、5305.32万元和6781.1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4%、6.80%、6.78%和5.19%。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7.63%、7.94%、8.90%和8.42%。

应收账款方面,法本信息过去四年一路飙涨。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1亿元、1.51亿元、2.64亿元和4.2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55%、34.96%、33.78%和32.75%;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673.21万元、1019.57万元、1820.94万元和3427.49万元,占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64%、6.76%、6.89%和8.01%。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法本信息逾期一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318.02万元、351.94万元和883.02万元,占应收帐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11%、1.33%和2.06%。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52次、3.42次、3.77次和3.78次。

不得不提的是,截至2020年7月31日,法本信息及控股子公司存在2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一是与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应收账款仲裁事项;一是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纠纷事项。截至2020年7月31日,2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950.83万元,法本信息这2起案件均尚未执行完毕。对此,法本信息已计提了973.60万元坏账准备。

事实上,法本信息所涉案件并非仅上述2起。截至2020年5月9日,法本信息涉及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合计16项。其中,6项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主要系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合计涉案金额合计为34.84万元;10项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1291.00万元,扣除已执行的4.92万元,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涉及应收账款金额为1286.08万元。

法本信息曾在新三板挂牌。2015年7月27日起,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8年3月30日和2018年4月14日,法本信息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新三板挂牌一个月后,2015年8月25日,法本信息以3.50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副总经理明钢生发行50万股股票。本次增资价格系参考2014年末每股净资产1.16元确定。

2015年8月28日,法本信息再次进行增资,以5.50元/股的价格分别向原股东夏海燕,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照程,人力资源副总监宋燕三人分别发行30万股、30万股、10万股,共发行70万股,此次增资价格同样是参考2014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两次增资,前后相隔仅三日,增资价格却出现较大差距。

法本信息2016年12月通过定增引入投控投控东海一期、东祺资本、汇博红瑞三号、谢从义、余华均(A轮融资);2017年7月通过定增引入李冬祥、黄照程、胡争怿、宋燕、明钢生、郑呈、徐纯印、王奉君、刘芳、李伊健、唐凯、孙也牧、袁金钰、余华均(B轮融资);2018年7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永诚叁号;2018年7月通过股份转让引入哈思鼎、黄汉湘、蒋兵、李秀敏、卢宏飞、唐凯、王奉君及徐纯印;2019年6月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海通创新、海通旭初(C轮融资)。

在上述A、B、C三轮融资中,法本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与投资方签署的协议、备忘录中涉及相关特殊约定条款,就投资方对发行人进行投资后的权利保障事宜进行了约定。

据悉,对赌协议中,严华曾对法本信息业绩作出承诺。2016年、2017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019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9000万元,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业绩补偿。

法本信息表示,协议的签署主体均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公司并非为特殊协议当事人。同时,上述特殊协议或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IPO文件时已经自动中止或自动失效,并于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审核通过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后自动终止。

此外,法本信息还与严华控制的深圳市法本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共用商号“法本”的情形。且两企业官网展示的商标图也极为相似。

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发送邮件至法本信息董秘办,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冲刺创业板

法本信息前身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2015年3月30日,法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法本信息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的提供商。该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该公司基于对客户业务场景的理解,依托知识库、专家资源池、产品与解决方案、技术等方面的积累,以信息技术专业人才为载体,为客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中,专业化地提供从需求分析到方案设计、产品开发、测试和运维支撑等全方位的软件技术外包服务,对客户业务形成专业、高效、灵活的支撑,使客户聚焦自身的核心业务。

2019年12月5日,法本信息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本信息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法本信息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行不超过3237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19%,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9亿股。该公司拟募集资金4.58亿元,其中3.07亿元拟用于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3114.42万元拟用于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6281.66万元拟用于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700.00万元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法本信息此前曾在新三板挂牌。2015年7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股转系统函[2015]3693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法本信息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该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27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证券简称为“法本信息”,证券代码为“832999”。

2018年3月30日和2018年4月14日,法本信息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法本信息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严华。本次发行前,严华直接持有法本信息4526.33万股股份,并通过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法本信息1080.00万股股份,合计控制法本信息5606.33万股股份,占法本信息股份总额的57.75%。

严华,男,1977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至2003年任深圳市凯荣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2003年至今历任深圳法本电子及上海法本电子执行董事、董事长;2006年至今历任法本信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连续四年不及营业收入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93亿元、4.32亿元、7.82亿元和13.07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147.32万元、3185.09万元、6516.59万元和9595.44万元。

过去四年,法本信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不及同期净利润,分别为204.62万元、1270.93万元、1276.35万元和4062.49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942.70万元、-1914.16万元、-5240.24万元和-5532.95万元。

过去四年,法本信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均不及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68亿元、3.99亿元、7.05亿元和12.05亿元。

2020年1-6月,法本信息营业收入为7.96亿元,同比增长39.7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07.84万元,同比增长7.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77.73万元,同比增长6.01%。

同时,该公司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12.00至13.70亿元,同比增长30.78%至49.3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500至8800万元,同比增长9.64%至28.64%。

应收账款持续增长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1亿元、1.51亿元、2.64亿元和4.2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55%、34.96%、33.78%和32.75%。

2017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47.15%、81.29%和67.01%,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分别为48.90%、75.16%和61.94%。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673.21万元、1019.57万元、1820.94万元和3427.49万元,占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64%、6.76%、6.89%和8.01%。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法本信息逾期一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318.02万元、351.94万元和883.02万元,占应收帐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11%、1.33%和2.06%。

法本信息称,如果未来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将引发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法本信息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9459.40万元、1.41亿元、2.46亿元和3.94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1.21%、55.01%、61.86%和59.56%,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25%、32.60%、31.45%和30.13%。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52次、3.42次、3.77次和3.78次。

2016年至2019年,中软国际、东软集团、博彦科技、润和软件、诚迈科技和赛义信息6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3.31次、3.42次、3.26次和2.91次。

研发费用率连续三年下滑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269.29万元、2935.71万元、5305.32万元和6781.1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4%、6.80%、6.78%和5.19%。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法本信息共有研发与技术实施开发人员7058人,占员工总人数的88.89%,其中核心技术人员3人。

过去四年,法本信息研发费用主要为员工薪酬和技术支持服务。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研发费用中员工薪酬支出分别为1849.48万元、2806.25万元、4847.78万元和6179.31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81.50%、95.59%、91.37%和91.13%;技术支持服务费用分别为344.58万元、108.09万元、404.73万元和542.23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5.18%、3.68%、7.63%和8.00%。

过去四年,同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7.63%、7.94%、8.90%和8.42%。

法本信息解释称,公司的研发费用率整体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是东软集团、润和软件研发支出较高。不考虑东软集团、润和软件影响,公司与博彦科技、赛意信息、中软国际等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水平基本一致。

毛利率连续两年下滑后反弹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营业毛利分别为9397.98万元、1.29亿元、2.26亿元和3.83亿元,各期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04%、29.79%、28.85%和29.32%,主营业务毛利率依次为32.04%、29.79%、28.85%和29.33%。

2016年至2019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3.27%、33.73%、31.95%和26.50%。

过去四年,按服务内容分类,开发与编程服务、测试与集成服务、实施与运维服务是法本信息的最主要毛利贡献来源。2016年至2019年,三项合计毛利贡献率分别为93.88%、92.95%、92.18%和92.72%。

“开发与编程服务”为法本信息的最主要服务类别,2016年至2019年收入占比依次为55.87%、56.46%、58.12%和 58.87%,毛利率分别为30.61%、28.60%、27.46%和29.12%。“开发与编程服务”也是软件技术外包行业的最大需求服务类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报告期内法本信息该业务毛利率逐渐下降。该公司称,2019年毛利率相比2018年上涨1.66%,主要系当期公司主要客户阿里巴巴公司提高了服务价格,同时公司加强薪资成本控制,进一步提升了毛利率水平。

“测试与集成服务”为报告期内法本信息的第二大服务类别,2016年至2019年收入占比依次为 20.78%、20.75%和 22.41%。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21.04%、31.24%、30.66%、29.70%,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报告期内毛利率逐渐下降,分别为37.04%、31.24%、30.66%和29.70%。

2017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各期各项业务的毛利率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以工作量交付的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18%、28.95%和29.42%;“以技术成果交付的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7.18%、19.35%、15.84%。

法本信息称,“以技术成果交付的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业务的毛利率较“以工作量交付的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业务低,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以技术成果交付的软件技术外包”占比较少,不是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收入来源,公司主要是通过该类型的业务获取一些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客户,或者满足老客户多层次业务发展的需求;通过一些项目沉淀自身的技术和行业经验,为后续实现业务开发做积累。

身陷11项诉讼纠纷1479.02万元应收账款尚待追回

截至2020年7月31日,法本信息及控股子公司存在2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一是与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翌微链”)及其三个子公司应收账款仲裁事项,一是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应收账款纠纷事项。

自2016年起,法本信息向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深圳象翌微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象翌”)、上海象翌微链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象翌”)、北京象翌微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象翌”)提供软件编程和测试服务。2019年初因象翌微链资金问题,未能及时支付法本信息服务款项。

2019年3月29日,法本信息作为申请人以深圳象翌、上海象翌、北京象翌未支付服务费为由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象翌向法本信息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未支付服务费本金3374330.78元,及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发行人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为人民币90073.31元;要求上海象翌向法本信息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的未付服务费本金人民币2906777.98元,及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法本信息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为人民币73544.46元;要求上海象翌向法本信息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未付服务费本金人民币2148875.93元,及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发行人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为人民币36380.87元;要求象翌微链对前述深圳象翌、上海象翌、北京象翌的付款义务及违约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9月18日,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9)南仲裁字295号),深圳象翌向法本信息支付服务费3274330.78元,同时支付违约金;上海象翌向法本信息支付服务费2715094.65元,同时支付违约金;北京象翌向法本信息支付服务费2148875.93元,同时支付违约金;象翌微链对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单位合计应向法本信息支付服务费8138301.36元及违约金。

截至2020年7月31日,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2014年7月1日,法本信息与乐视网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建立合作关系。后因乐视网单方原因,拖欠法本信息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服务费共计1370043.50元。

2017年6月16日,法本信息作为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乐视网向法本信息支付服务费本金1370043.50元,及自违约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向法本信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5月27日为3115239.04元;2017年11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编号:(2017)京仲裁字第1856号裁决书),裁决乐视网向法本信息支付服务费本金1370043.5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仲裁费由法本信息承担5894.70元,由乐视网承担53052.28元。2018年1月3日,法本信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2019年4月8日,乐视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投资”)作为原告(案外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停止法本信息对乐视网名下(牌号为:京NJ5J55,发动机号为:CVA011786)车辆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请求依法确认前述机动车为乐视投资所有。

2019年4月26日,乐视网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书(即2017年11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编号:(2017)京仲裁字第1856号裁决书));2019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乐视网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193号),判决驳回乐视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9月27日,乐视投资作为上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2020年7月31日,乐视投资的执行异议之诉尚未二审审理,故法本信息与乐视网的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20年7月31日,法本信息涉及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合计14项。

法本信息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主要系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共计3项,合计涉案金额合计为25.12万元,占2019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0.26%。

法本信息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共计11项,涉案金额1559.02万元,扣除已执行的80.00万元,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涉及应收账款金额为1479.02万元。其中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系公司与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应收账款仲裁事项、法本信息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纠纷事项,合计涉案金额950.83万元。

法本信息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计提了973.60万元坏账准备,即使上述未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全部无法收回,影响公司损益的金额为505.42万元,占2019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5.27%。

固守技术外包业务

前述可知,软件技术外包服务是法本信息主营业务,该公司收入主要来自编程服务与系统测试。

据每日财报,目前,国内软件技术服务外包行业企业数量饱和,竞争激烈。据招股书,法本信息中小型技术服务外包企业一般通过压力价格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该手段会压迫公司盈利能力。

基于技术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光芒逐渐被技术赋能掩盖,业内公司已着手转型,从外包服务提供商向解决方案提供商过渡。

诸如东软集团已将战略重点投向行业解决方案、医疗设备和云计算;润和软件将重点转向金融IT解决方案与服务等;博彦科技则转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

对此,法本信息却仍固守技术外包服务为主要业务,尚未涉足IT部门整体外包,IT战略咨询等信息深度服务领域,行业竞争力略显薄弱。

对于一家信息技术外包企业,技术能力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法本信息现有研发投入相对较低,而且研发费用率也远低于行业均值,取得的研发成果也相对单薄。

两次增资仅隔三天但价格悬殊

据壹财信,法本信息,创始人为严华和宋燕(严华表妹)二人,分别出资180万元和20万元,各持股90%、10%。

此后四年,法本信息的股本结构未发生改变,直到2010年才发生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年11月18日,严华和宋燕分别将各自所持30%、10%的出资额转让给夏海燕,转让作价均为1元/实缴注册资本,但此次股转夏海燕未支付实际对价。

时隔半年,2011年6月26日,严华考虑到自2010年股权转让后,个人投入的资本和精力不断增加,夏海燕的个人投入和价值贡献未达预期,故二人协商一致,将夏海燕的股权比例调整为15%。夏海燕将其持有的25%的出资额以2.5元转让给严华,严华也并未支付本次股转总价。此次股权转让后,严华持股85%、夏海燕持股15%。

之后直到2017年10月,上述两次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才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并进行了交易支付。其中,夏海燕应付宋燕的股权转让款由严华代收,用来抵消严华对宋燕的借款债权。严华和夏海燕协商同意,由夏海燕按照2010年10月末的净资产价值向严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1.99万元。

法本信息之后又进行了一次股权转让、一次增资,并于2015年3月完成股改。

股改之后,2015年7月,法本信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隔一个多月,8月25日,法本信息以3.50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副总经理明钢生发行50万股股票。本次增资价格系参考2014年末每股净资产1.16元确定,增资完成后,法本信息注册资本增加至2050万元。

但仅隔三日,8月28日法本信息再次进行增资,以5.50元/股的价格分别向原股东夏海燕,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照程,人力资源副总监宋燕三人分别发行30万股、30万股、10万股,共发行7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2120万元,此次增资价格同样是参考2014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两次增资,前后相隔仅三日,增资价格却出现较大差距,令人不解。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明钢生、夏海燕、黄照程和宋燕四人分别直接持有法本信息股份1.91%、8.53%、1.85%、0.93%,另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还间接持有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曾签对赌协议

法本信息2016年12月通过定增引入投控投控东海一期、东祺资本、汇博红瑞三号、谢从义、余华均(A轮融资);2017年7月通过定增引入李冬祥、黄照程、胡争怿、宋燕、明钢生、郑呈、徐纯印、王奉君、刘芳、李伊健、唐凯、孙也牧、袁金钰、余华均(B轮融资);2018年7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永诚叁号;2018年7月通过股份转让引入哈思鼎、黄汉湘、蒋兵、李秀敏、卢宏飞、唐凯、王奉君及徐纯印;2019年6月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海通创新、海通旭初(C轮融资)。

在引入上述股东时,法本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与上述新股东分别签订了含有特殊条款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对上述A轮融资,严华与投控东海一期、东祺资本[注]、汇博红瑞三号、余华均、谢从义约定,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2017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之和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投控东海一期等股东有权要求现金补偿。

对B轮融资,严华与黄照程、宋燕、李伊健、胡争怿、刘芳、唐凯、明钢生、徐纯印、王奉君、郑呈、孙也牧及李冬祥约定,法本信息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境内上市或被并购,黄照程等人有权要求严华以现金方式回购此次投资形成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对C轮融资,严华与海通旭初及海通创新约定,法本信息2019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9000万元,若低于业绩承诺,将对海通旭初及海通创新进行现金补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明确“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法本信息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严华与部分现任股东签署了包含特殊条款的协议,特殊条款承诺方为严华,公司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同时,法本信息称,根据严华与相关股东签署的特殊协议中,其中回购条款、业绩补偿条款等特殊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况。同时,上述特殊协议或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IPO文件时已经自动中止或自动失效,并于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审核通过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后自动终止。故上述特殊协议或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2机构股东出资人或间接出资人中存在“三类股东”

根据招股说明书,投控东海一期为法本信息第四大股东,持有397.67万股,持股比例为4.10%;海通旭初为法本信息第九大股东,持有303.44万股,持股比例为3.12%。

深圳市投控东海一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控东海一期”)、嘉兴海通旭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通旭初”)系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穿透后的股权结构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投控东海一期和海通旭初出资人或间接出资人中存在“三类股东”。

投控东海一期间接出资人红塔资管系代表华兴2号,华兴2号系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三类股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法本信息未收到华兴2号投资人华兴银行提供的资料,无法判断华兴银行是否以自有资金投资华兴2号。经核查,华兴2号运作起始日为2017年8月10日,主要投资于拟上市公司股权。根据《红塔资产华兴昌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华兴资管合同》”),华兴2号的出资人系华兴银行,华兴2号系单一资管计划。

海通旭初出资人招商财富系代表成长1号和成长2号持有海通旭初的合伙份额,成长1号与成长2号均系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三类股东”。成长1号成立于2018年4月2日,募集资金总规模为19330万元,主要投资于海通旭初。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成长1号的出资人为76名自然人,该产品处于封闭状态。成长2号成立于2018年4月24日,募集资金总规模为6560万元,主要投资于海通旭初。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成长2号的出资人为37名自然人,该产品处于封闭状态。

法本信息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华兴2号、成长1号及成长2号均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且纳入了监管部门或自律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同时其各自的管理人均已经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书。公司利益相关人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同时,根据《华兴资管合同》及《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华兴2号的单一投资人系华兴银行,华兴2号自身不存在任何分级安排的情形;根据《招商财富-海通开元成长一期基金1号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商财富-海通开元成长一期基金2号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商财富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成长1号和成长2号的投资者持有的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不存在任何使用杠杆或分级收益等其他结构化安排的情形。

法本信息还表示,“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不会影响投控东海一期和海通旭初继续持有的公司股份。

边借钱边买理财 做“赔本”买卖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资产总计分别为1.85亿元、2.56亿元、3.98亿元和6.61亿元,负债总计分别为8605.97万元、8442.09万元、1.61亿元和2.48亿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6.59%、33.01%、40.54%和37.60%。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流动比率分别为2.09、2.96、2.40和2.63;速动比率分别为2.09、2.96、2.40和2.63。

招股说明书显示,法本信息报告期内一边购买理财产品、一边举债经营,并且理财收入不敌利息支出。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短期借款分别为4405.00万元、910.00万元、4110.00万元和3168.61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51.19%、10.78%、25.49%和13.13%。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法本信息长期借款分别为0万元、0万元、0万元和720.83万元。2019年10月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取得借款1000万元,2019年末该项借款余额961.11万元,其中240.28万元将于1年内到期,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剩余720.83万元在长期借款列示。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该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800.00万元、0万元和240.28万元。2017年末余额系当年新增3年期的借款预计在2018年提前还款。2019年末余额系长期借款1年内到期余额。

2016年至2019年,法本信息借款利息支出分别为190.67万元、192.06万元、135.72万元和330.38万元,因借款形成的担保费支出分别为83.86万元、34.51万元、63.43万元和78.68万元;二者合计分别为274.53万元、226.57万元、199.15万元和409.06万元。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法本信息理财产品金额分别为0元、6498.29万元、5088.17万元和0元(截至2019年6余额30日,其理财产品金额为4113.55万元),理财产品收益分别为0元、61.65万元、177.93万元和90.89万元。该公司表示,投资收益主要系购买的广发钱袋子货币基金及其他短期安全性较高的银行理财等产品产生的收益。

2017年至2019年,扣除理财产品收益后,法本信息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64.92万元、21.22万元、318.17万元。也就是说,法本信息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收益远不及举债经营所付出的利息费用,明显在做“赔本”买卖。

法本信息与实控人的企业共用商号

招股说明书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木加林、嘉嘉通、耕读邦、深圳市法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法本电子”)、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人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深圳法本电子间接控制上海法本电子以及法本电子(香港)。

值得关注的是,法本电子与法本信息出现了共用商号“法本”。

深圳法本电子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注册资本为128.00万元。深圳法本电子股权结构为严华持股61.09%,邱春城持股21.87%,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3.13%,陈文慧(严华配偶)持股3.91%。深圳法本电子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研发、销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深圳法本电子总资产29250.11万元,净资产3268.08万元,2019年度净利润1040.94万元。

法本信息和深圳法本电子不仅共用商号,就连两企业官网展示的商标图也极为相似,如下图所示:

据壹财信,商号是企业长期运营中形成的企业信誉的一部分,作为企业区别于同行的自身独特性、识别性,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商号不仅是识别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拟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号使用的专项管理制度,其控股股东、经销商及其他相关企业存在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情况,显然会引起市场混淆,这在审核过程中也会引起审核部门的关注。

大股东或持股同业公司未披露

此外,壹财信报道成,法本信息的第二大股东或还持有一家与法本信息经营业务极其相似的其他企业的股份。

招股书显示,夏海燕持有法本信息8.53%的股份,为法本信息的第二大股东,但其未在法本信息任职。而招股书对于关联方的信息披露,仅在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下面披露了夏海燕控制的深圳市永兴荣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夏海燕配偶之父曾控制的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司。

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深圳市扁鹊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扁鹊大数据”)中也有一位股东名为夏海燕。

截图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开资料显示,扁鹊大数据成立于2015年8月14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路112号缤纷假日E栋8E,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夏海燕认缴了出资额45.85万元,持股9.17%,其余股东杨欣持股45.83%,陈宽持股40%,李丽芳持股5%。

扁鹊大数据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而法本信息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增值电信业务。

两相对比,扁鹊大数据与法本信息两家公司都注册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范围存在多处重合,主要经营业务均涉及互联网信息技术。

关键词: 法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