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贷还贷延迟风险暴露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丽江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资料显示,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在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第一大股东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以贷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