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 澎湃新闻记者 周頔 摄
10月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世贸组织第八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情况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GDP的全球份额只有4%,人均GDP只有8700元;目前中国GDP全球占比达到了17.4%,人均GDP达到72000元。有成员认为,在综合国力日益增长的背景之下,中国应该放弃在世贸组织享受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请问中方对此有何看法?对此,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正确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带领全国人民,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发挥制度优势,顺应世界大势。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综合国力也日益提升。但是,也必须看到,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自身发展的任务还很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并没有变化。
王受文表示,对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问题,WTO中有专门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还要通过谈判来决定。根据世贸组织秘书处统计,现在WTO协定里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款一共有155条,涉及增加贸易机会、保障成员利益、维护政策空间、过渡期、技术援助、给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灵活性等六个方面。比如,某个协定规定发达成员需要立即执行,发展中成员需要在五年内执行,发展中成员享有这样的过渡期,这就是特殊与差别待遇。
有些成员认为,中国是不是应该放弃特殊与差别待遇?王受文表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就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承担力所能及的义务。所以,在加入的时候,实际上享受到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比其他发展中成员要少。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也从未将特殊与差别待遇作为一个“挡箭牌”,实际上中方的立场和做法为世贸组织一些谈判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比如说,世贸组织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定》,协定中就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款。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在协定规定,有一些C类措施,就是发展中成员只有获得发达成员给予的资助以后才能执行的措施,中方坚持自己完成,不需要别人的资助,这就是中国没有要求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
比如《贸易便利化协定》里面还有一些B类措施,就是要有个过渡期才能执行的措施,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期后执行,发达国家需要立即执行。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有一些措施可以在过渡期后实施,但中国不需要过渡期,立即执行,这样的努力,就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达成以及实施作出了贡献。
在《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中,中国就没有要求特殊与差别待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来这样做,推动《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取得了成功。中国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WTO中,在南南合作框架下,给一些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支持和帮助。王受文表示,以上案例都说明,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达成的这些协定里,中国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也比较少,中国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平衡来确定要不要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在未来的谈判中,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会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平衡,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务实处理特殊与差别待遇,推动世贸组织改革,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捍卫多边贸易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