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号消息,近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公告中显示,享受主体包括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中型企业,以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年销售额确定方式为: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缓缴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缓缴金额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全部缓缴,中型企业可缓缴各项税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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