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18日讯(记者 范晓林)据证监会官网,证监会拟修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拓展适用范围、增加CDR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自2018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4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沪伦通现行机制下,有意愿的深市上市公司无法参与发行GDR,境外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暂不能融资。
证监会表示,为回应市场关切,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利合作,证监会对现行沪伦通规则进行修改完善。一是拓宽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在综合考虑境外市场发展程度、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
证监会对融资型CDR作出安排。一是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二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建立市场化询价机制。三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