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促进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提出了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现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二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证监会《备案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三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明确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

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欢迎社会各界对境外上市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推动尽快发布实施。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订背景

为做好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配套衔接,落实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的要求,促进境外上市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明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行为,确保备案管理顺畅有效实施。

二、主要内容

《备案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认定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境内资产收入利润占比、高管构成和业务经营地等情形综合认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行为。

(二)明确备案主体和流程。一是明确备案主体。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履行备案程序;境外间接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履行备案程序。二是明确备案流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应在境外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程序;充分考虑境外市场再融资的便捷性,对于境外上市后发行证券的,应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程序。同时,与境外市场常见的分次发行(或储架发行)、秘密递交等制度安排在备案程序上作了衔接。

(三)明确对特定境外发行上市行为一体适用。对于在境外多地上市,以及通过借壳上市、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AC)上市等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明确应当按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四)明确上市后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控制权变更、受境外监管机构调查处罚、主动退市或强制退市等情形,要求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具体情况。

(五)明确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要求。境外证券公司对境内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等,涉及入境执业问题。明确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或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明确境外证券公司“首次备案”和年度报告要求。

(六)提高备案便利性。较现行境外上市行政许可材料作进一步简化;对发行人子公司和境内运营实体,可按重要性原则确定报告信息的详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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