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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有这样的经历:错过观影时间,只能接受影院电影票“不退不改”的规定。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微信公众号发文,援引法院公布的一起“网购电影票退改签”案例,表示“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该改改了”。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提供的服务都有时效性,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退改签早晚、距开映时间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退改签。
近日,济南槐荫区法院公众号公布一起“网购电影票退改签”案例。法院判定,电影城拒绝消费者退改票的行为违法。
王先生在网上订购某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后发现错选成次日晚上,想改签。售票网站没有设置退票流程,他与影城联系退改签,被以其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为由拒绝。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责令影城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000元。影城提出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向槐荫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监局和区政府的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认定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可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观众同意“购票后不能退票、改签”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买票,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改签的权益,属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票的行为违法,市场监管局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处以8000元罚款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影城的诉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电影院作为格式合同拟定方,处于强势地位,在设置电影票退改签规则等格式条款上占优势,消费者想享受观影服务必须接受“不退不改”。看似达成“不退不改”合意,其实是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电影票有时效性,若随意退改,经营者将面临无法二次售出的风险,会带来损失,但无论是单方取消交易还是因各种原因变更观影时间,都属于可预见的市场经营风险,一刀切的“不退不改”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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