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获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上海 XX 鞋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若松受贿 330 万元,事实清楚,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该公司即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 " 回力鞋业 ")。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系 A 股上市公司华谊集团(600623.SH)的全资孙公司,而华谊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公司股份 58400 万股,比例为 65.66 %。而张若松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此外,目前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的公司均已注销。

裁定书显示,2017 年 10 月,张若松担任回力鞋业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销售、品牌推广,并负责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专单货品货号审批、经销商分货管理等事务。

2018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张若松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梦鹿公司实际经营人季某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 330 万元,并要求季某为其支付出行机票费用共计 18 万余元及购买蒂芙尼手表、万宝龙笔、爱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贿款被张若松用于个人投资。

2020 年 11 月 10 日,被告人张若松在回力集团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至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一审判决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若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随后,张若松及辩护律师上诉称,张若松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身份;也没有收受过季某给予的 330 万元现金;18 万元的机票费用是其与季某共同经营某公司期间资金流转所用的资金,系用于公司经营和对外开展业务,并非其收受的贿赂款。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若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而张若松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查无实据,本院难以采信、采纳。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谢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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