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临近,“酒店刺客”成了消费者热议的话题。你知道什么是“酒店刺客”吗?你遭遇过“酒店刺客”吗?对“酒店刺客”你怎么看?4月24日,江苏省消保委提醒:五一假期间,受供需关系的影响,酒店价格适当上涨可以理解,但要在合理范围内且明码标价,不能“吃相”难看漫天要价。
网友称遭遇酒店“恶意退单”
记者搜索假期房费普遍上涨
(资料图)
“酒店刺客”的说法,其源头是去年的网络热词“雪糕刺客”。有的雪糕售价几十元,和普通雪糕一起“躺”在店家的冰柜里。人们结账时才发现价格好贵,但已不好意思放回。这种感觉就像被猛地“刺”中。后来,人们形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很贵,超出想象,就往往会使用“刺客”一词。
最近,在一些社交平台上,“酒店刺客”被频频吐槽。有网友表示,热门城市的酒店价格“狂飙”,让人无法承受。比如,某海滨城市,平时100多元/晚的房费,五一期间要七八百元/晚。还有的热门景点,附近酒店涨价5倍以上。
比起涨价更让人愤懑的,是酒店的退单。有网友表示遇到恶意退单,临近五一了,才接到酒店电话,让他退掉之前预订好的房间。有的商家以“房间需要装修”或“民宿要转让”等理由退单,有的商家则直言消费者下单时房间还没有调价,因此要退单。被迫退单后的消费者面临高额的房价感到十分疲惫又无从下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4月24日搜索预订平台发现,苏州的一家快捷酒店,平时的报价是191元/晚,5月2日报价是431元,5月1日则是711元。西安的一家星级酒店,平时的报价是六七百元/晚,4月28日是1494元,4月29日-5月1日是1935元/晚。
消费者表示适当涨价可承受
恶意退单商家会得不偿失
对这样的价格,你怎么看?南京消费者陆女士表示,自家年初就规划了五一去三亚玩,所以很早就订了酒店,没有感到“酒店刺客”的伤害,但如果是最近临时决定要去,“那肯定吃不消,太贵了。”
南京消费者夏先生打算五一去苏州玩,4月11日订了4月30日入住苏州的一家酒店,一家三口的家庭房,当时的价格是700多元/晚。4月24日再一查,同样的房型已经没有了,标间的价格也到了千元以上。他很庆幸订得早,也理解酒店根据供需适当做一些价格调整。“但如果是网上说的那种恶意退单,那酒店其实就‘吃相’太难看,得不偿失了。酒店的高峰期主要还是节假日,如果这个时候不诚信,信誉就会受伤害。长此以往,就失去了口碑。”
酒店无良退单构成违约
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履约
江苏省消保委人士表示,五一小长假期间,消费者酒店服务需求旺盛,受供需关系的影响,酒店房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如果酒店价格涨幅在合理范围内且明码标价,则该行为仍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酒店可以漫天要价。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酒店定价的基本依据应当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符合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价值规律,不应当以市场调节机制为“挡箭牌”,由合理涨幅异变成疯涨暴涨,这种以利润攫取为先的短视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竭泽而渔。
更让消费者诟病和抵触的是部分酒店临时退单、肆意毁约,将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和契约精神彻底抛之脑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酒店无良退单行为实则是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以原来的订房价格继续履约;若由于酒店擅自毁约导致消费者以更高价格另行订房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退还已付订房款项,并支付因另行订房产生的差价损失。
省消保委表示,跟风涨价、肆意毁约不是酒店最好的经营策略,以放弃诚信为代价必将遭到反噬,陷入品牌“自戕”的窘迫境地。在这一消费持续复苏、活力持续释放的关键时期,酒店真正应该做的不是提高房价,而是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自查、自律、自纠,切实优化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以诚信经营、理性定价、优质服务,让消费者感到物有所值、不虚此行。消费者如果遭遇酒店价格临时暴涨或肆意毁约,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更应依法依规介入、及时高效处理。
通讯员 吴惠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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