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打开网络社交平台,形形色色的达人探店视频琳琅满目,套上滤镜的多角度实物展示,配合达人们生动的解说、陶醉的表情,消费者点进视频就流连忘返,消费欲望更是越燃越旺。不过,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达人们和平台可要注意啦—!4月27日,江苏省消保委提醒:种草、分享、测评也会构成商业广告。
图源 某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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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探店”、“种草分享”等行为,通过实际体验为消费者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商家带来了流量和收益,确实存在一定的价值。但随着虚假种草、不实推荐等问题频频出现,某些探店行为已悄然“变味”,跟着网红推荐去打卡,换来的却是“严重踩雷”。
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今年3月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办法》,通过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达人种草”“达人评测”“达人探店”“达人分享”等商品或服务推销形式被界定为“广告”,因此应当以显著标明方式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客观理性作出消费决策。
江苏省消保委提醒:
1、社交平台上探店视频、种草测评五花八门,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仔细甄别,理性消费,谨防被营销广告所诱导,避免“失足踩坑泪两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投诉举报;
2、利用短视频、推文软广等形式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达人:要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广告标注,为消费者推荐优质产品和贴心服务;
3、有关互联网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监测,通过警告、下架视频、封禁投稿权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讯员 徐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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