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向他人借款6万多元用于买车,到期后分文不还。经法院判决后,他承诺两年内还清,但在两年内仍然不还分文,甚至还辱骂执行法官。3月16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该县男子何某进行了处罚。

案情回放

2019年初,何某向廖某借款67500元用于买车,约定2019年下半年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到后,何某却迟迟未按约还款。廖某遂于201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还款。经西充县法院判决后,何某向廖某表示在两年之内履行完毕,但两年时间过去后,何某仍分文不给。廖某于2022年2月向西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在收悉案件后,查封了何某汽车,然而何某情绪激动,并对承办法官进行了辱骂。承办法官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在电话中威胁、辱骂执行人员的行为,罚款10000元。

但何某与承办法官和当事人玩起了“躲猫猫”,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和缴纳罚款。

法院执行

3月3日晚上8点,承办法官接到线索后,立刻组织三名干警奔赴现场。经过3个小时的蹲守,顺利将何某带回法院,同时也将何某名下的汽车扣押。

3月4日凌晨,何某被带回法院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不断为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最终,何某意识到事态严重

早上6点,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何某向廖某转账20000元,并当场缴纳罚款10000元,承诺3月20日前将剩余欠款交至法院,逾期不交就处理其名下车辆。3月14日,何某如约缴纳剩余欠款,并来到承办法官面前,进行郑重道歉。鉴于何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主动缴纳罚款,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未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律师志愿者行动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还辱骂法官,所幸经过法官教育,他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积极还款,同时向法官道歉,最终受到了法院的宽大处理。

关键词: 男子借款 车两年不还 执行法官 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