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发布近两月,关于新规是否适用金融机构的讨论持续发酵,地方法院也出现新的判例,但不同法院在对涉及持牌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判决时存在分歧,在是否参考新规上未形成统一看法,引起市场广泛讨论。

与此同时,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建议稿”)征求意见让话题再度升温。其中备受关注的一点在于央行对利率机制的修改,由此前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改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有观点认为,这一细节的修改可能会影响法院判决,即银行的贷款利率或不受新规限制。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这一修改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银行贷款利率与新规之间的问题,更多只是明确和强调了“利率市场化”这一原则。

地方法院判决现分歧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这一规定发布后,引起市场热议,其中,焦点之一就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尽管根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自新规发布两个月以来,地方法院在进行相关判决时,已出现分歧,有的参考了4倍LPR的界定标准,有的则仍沿用此前24%的“红线”。

比如,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判决书显示,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对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时,均参考了4倍LPR的标准。

具体而言,在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与揭某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借款本金、罚息。但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后的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

而根据双方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罚息的计算标准为贷款日利率的1.5倍。对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称:“本案中罚息的利率标准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保护上限,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罚息3944.11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后的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在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与卢某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亦判决,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诉请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止,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LPR)的四倍为限。

更早之前,在9月初,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判决文书引起市场强烈关注。判决书显示,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而非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不过,该裁判文书挂网不久便被撤下。彼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之后可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有相关信息。

尽管参考4倍LPR判决的案件频现,但沿用原先规定的同样存在。9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对中银消费金融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裁定时,判决被告按照24%的年化利率向原告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滞纳金。

可以看到,当前地方法院在判决时,对于涉及金融机构贷款的诉讼是否参考4倍LPR并未形成共识。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对于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贷款业务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的点主要在于金融借贷业务要不要“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而非能不能“直接适用”。因为根据新规条例,金融机构并不直接适用本规定。

金融机构该不该适用新规?

至于金融机构要不要“参照适用”,事实上,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并不是民间借贷新规的修订所引起,在24%和36%的“两线三档”时期就已存在。刘新宇告诉记者,分歧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对金融借贷业务利率问题的认识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央行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最新要求,金融贷款利率不设上线。并且,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金融借贷的利率应当以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永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一般来讲,银行贷款合同有很多维度,包括利率、抵押率、期限、限制性条款等,没有哪两个贷款合同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对利率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方法反而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增加,给司法执行带来困难。此外,利率是风险的补偿,如果对利率进行规制就会使借贷出现别的补偿方式,会让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金融借贷虽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且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因此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也应当“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在近日由复旦平安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线上论坛上就表示,如果现在仅仅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而对金融借贷利率完全放开,最后可能会使得金融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当前虽然政策一直强调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脱虚向实,但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正出现持续走高的情形,如果把逾期利率加在一起,很多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甚至已经超过了24%。

“两方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决,只不过以前要不要参照适用的标准是‘24%’和‘36%’,现在要不要参照适用的标准换成了‘4倍LPR’。”刘新宇说道。

而在“红线”降低后,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若要继续“参照适用”,则大多贷款业务相比以往就可能遭受损失。一位银行业资深从业者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讲,贷款利率的定价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资金成本,一部分是风险加权。利率保护上限大幅降低后,相应的,部分贷款业务也会受到限制。假设一个项目,资金成本是5.4%,风险是10%,那么这个项目以后可能就很难获得金融支持。

建设银行研究院首席专家杜要忠在上述线上论坛上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他说,如果未来我国利率市场像国外一样,LPR无限趋近于0,那么按照新规,所有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基本都无法做了。杜要忠建议,在“高利贷”利率的界定上,还是应交由货币政策管理当局来相机决策。

目前,业内的共识在于,相关部门需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要不要参照适用新规的问题。“以前最高院就发过通知,‘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当时设置的红线是24%,如今,要解决分歧的直接办法就是再发一个类似的通知。”刘新宇建议道。

而由于当下细则还未明确,再加上司法实践存在分歧,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多数金融机构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均处于观望状态。为了保险,也有机构已经下调了贷款利率,在这一过程中,它们正面临着业务利润明显下滑的压力。上述银行业资深从业者告诉记者,对于非银的持牌金融机构而言,将资金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等考虑在内,贷款的综合成本可能就超过了15%,按照15.4%的上限,这类机构几乎就没了利润空间。

新规与商业银行法并不冲突

就在地方法院判例接连而出的同时,近日建议稿的面世再度引发了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的讨论。

根据建议稿,央行对利率机制的内容有所修改,由此前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改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这一细节的修改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因为《商业银行法》提出银行可与客户自主协商利率而非受制于上下限。

不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虽然新的《商业银行法》允许银行与客户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但也规定银行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或意味着这一修改仍适用于最高法规定的4倍LPR要求,二者并不相悖,即在最高法的框架下,鼓励银行与客户自行商定存贷利率,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刘新宇也对记者称:“这一修改不能从本质上改变银行贷款利率与4倍LPR的问题,更多只是明确和进一步强调了‘利率市场化’这一原则。”观察出现争议的司法案例,分歧的根本并不在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有没有上限的规定,而在于当金融贷款利率过高、超出民间借贷标准的时候,各地法院对于要不要参照适用民间借贷标准进行调减,出现了不同的判断。

刘新宇说:“《商业银行法》的这一修改会让更多人注意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这一原则。”但此前也有法院观点认为,市场化利率不是放任金融机构谋取高利,即便在市场化利率的基础上,金融贷款的利率也不应过高。只不过目前来看,这个过高的标准是不是“4倍LPR”还有待商榷。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