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项包括: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
具体来看,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相关条件中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在银行发行债券审批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记者 罗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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