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重庆的王女士被买家邵某以售卖“三无产品”为由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职业打假再成热议话题。
4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4月22日下午,法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王女士表示,她将申请再审。
针对此案,有人认为,邵某知假买假,借职业打假谋利,不应获得法律支持。不过,也有人指出,法律是刚性的,是必须遵守的。如果王女士的食品经营合法合规,也就不会被职业打假人盯上。
专家指出,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此案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没能实现法律的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的统一。
为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打击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退一赔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但中国消费者协会4月22日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指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是否排除“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人,长期以来认识并不一致。除食品药品领域外,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说明,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王女士一案中,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不过,对于如何认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瑕疵”规定如何适用,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各地法院存在较大争议。而王女士这一案件中,法院认定,王女士生产的熟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为该商户并非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经营的小作坊,就因为没有依法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被判罚十倍赔偿,就个案而言,付出的代价比较大,因此会受到大家同情。但如果法院不判该商户承担相应责任,会纵容其他商户,起到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但也有律师指出,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另外,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公道人心,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机械司法,应借助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法条之不足。
当然,此案也提醒相关个体商户或将来可能开展类似业务的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帮助更多的个体商户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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