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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田国垒 通讯员 李淑英 葛红普
6月20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犯罪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介绍,该案是德州市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开展以来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这也是德州市2022年宣判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为掩饰、隐瞒刘某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按照刘某某的要求,于2018年11月20日将刘某某交给其的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存入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次日将该笔300,000元又转入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该笔300,000元均为刘某某受贿款;于2020年4月27日将刘某某交给其的现金人民币370,000元存入王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将该笔370,000元又转入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该笔370,000元中有200,000元为刘某某受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德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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