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我国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居多,普通投资者在遭遇上市公司违规欺诈等行为导致利益受损时,难以维权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从2019年开始,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屡屡被提及,维护投资者权益箭在弦上。

而今,新证券法设立专章、将投资者保护写入法条给中小投资者吃下了“定心丸”。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区别对待、探索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及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大幅增加,这些让投资者自我保护有法可依,也将构建良好的资本市场运行生态推进到最后一环。

东吴证券分析师胡翔表示,新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专章,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强化信息披露,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同时提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专设投资者保护章节

新证券法新设第六章、共八条内容保护投资者。其中一大看点是,新证券法不再将全市场的各类投资者统一对待,而是首次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新证券法第八十九条明确提出:“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新证券法八十八条中也规定,证券公司应该在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提供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若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在此之前,虽然业内也不乏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担责告终,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连带担责等情况并不多见。

2019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曾表示,中介机构是连接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桥梁,在保荐承销、会计审计、评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新证券法则将中介机构的责任白纸黑字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中国银河(601881)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表示,此举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从而令中介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更加敬畏法律,更加尊重市场,勤勉尽责,以服务质量取得竞争优势。

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的另一大看点是建立了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此举顺应了市场的呼声,明确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相关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手段。”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此表示。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并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琴认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解决了单个投资者在欺诈维权诉讼中成本过高、削弱投资者参与诉讼积极性的问题。

此外,新证券法还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已经支持多起小股东诉讼维权案件。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002219)案一审公开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据介绍,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

新证券法实施之后,投服中心表示,将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审慎遴选合适标的,在充分评估有关风险的基础上,适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拓展持股行权业务的广度和深度。

加强事中权益保护

新证券法在加强对投资者事前适当性管理和事后法律保护之外,也确认了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参与权以及资产收益权。

新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第九十一条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新证券法还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新证券法变化最大、影响最大的内容,都是围绕投资者保护展开的,无论是投资者保护设立专章、信息披露规则完善、注册制以及与加大违法成本的各项具体规定,都直接或间接涉及投资者保护。

但是,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也提醒,投资者需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和意识。他认为,投资者保护首先是自我保护,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而不是成为“躺在权利上的睡眠者”。同时,投资者还要明白“买者自负”原则,了解并认识到市场风险,不进行与自身能力、实力不相匹配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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