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唐山银保监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唐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601336.SH)唐山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马宁(时任新华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营销业务室经理)、李建雨(时任新华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市区二区营业区经理)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唐山银保监分局对新华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对马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李建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2011年,新华保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A股代码601336,H股代码01336。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华保险大股东为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1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新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