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邹明强 通讯员 施义 杨兰

2022年2月,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受理一起学生家长张某起诉某教育培训机构,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的案件。张某于2021年初支付2700元向培训机构购买30节小学四年级语文培训课程,约定每周五下午三点至五点,每次课两小时。张某仅上了13节课,因国家出台“双减”政策,该教育培训机构暂停授课。

今年初,该培训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取得办学资质,恢复上课。但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在周五下午三点至五点上课。双方对培训时间无法协商一致,故张某要求退还剩余17节课程的培训费。此时,培训机构却不同意退款,理由是目前该机构已经可以提供培训服务,且双方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中有“承诺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关于“承诺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约定,属于格式合同里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没有进行特别提示,该条款属无效条款。该培训结构无法提供约定的培训课程,应该退还剩余课时费用1530元。3月7日,庭审当天,在法官调解下,该培训机构当庭向学生家长张某退还剩余培训费1530元,张某当庭撤回起诉。

法官为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时要谨慎、理性,切记冲动消费。在确实需要预付充值办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办理小额卡、短期卡来规避风险。在办卡过程中,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注意保留消费凭证。

合同之中,如常见的“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家应当采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对于属于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消费过程中,若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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