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规定,重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结案后应给予相应奖励。其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举报违反食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均属于《实施细则》的举报奖励情形。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重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实名或者匿名。

对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实施举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举报的三个等级,有罚没款的案件,以罚没款为计算基数,奖励标准为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无罚没款的案件,定额奖励金额5000元、3000元和1000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内部举报人可获得更高奖励,凡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按照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仍为100万元。(央视总台记者 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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