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消费者吴先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遇到了一桩蹊跷事——合同上的购房者违约责任和开发商违约责任不对等。经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协调,开发商同意将定金退还给吴先生,并承诺修改不对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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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易志鑫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案例回放】

购房者若逾期按万分之三算

开发商逾期却只需付万分之一?

2021年9月9日,消费者吴先生向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镇江市消协”)投诉称,其在正式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发现合同上有不平等条款,购房者违约责任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不对等的。如果购房者逾期付款,需付给开发商每天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而若开发商逾期交房只需支付购房者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开发商称,合同是住建局提供的合同范本。住建局声明,合同式样是住建局提供的,但是合同内容需要开发商和消费者共同协商。开发商拒绝变更改合同条款,并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吴先生请求镇江市消协调解处理。

镇江市消协接诉后,立即与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吴先生所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该公司负责人同意退还吴先生的定金,并承诺镇江四个在售楼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将全部改为对等责任。

【专家分析】

格式合同加重责任无效

消费者可要求变更或解除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涂勇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依照法律该格式条款无效,吴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提醒】

购房合同签订需审慎

保存凭证,敢于质疑

当前不少《房屋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设置有减轻或免除开发商义务、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江苏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首先,购房合同签订需审慎。认真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对于合同空白处的填写,要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对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及总价、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建筑面积、违约责任等条款要明确约定。同时,置业顾问的口头说明和允诺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载入书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才受法律保护。其次,保存相关凭证,敢于提出质疑。消费者购房前可咨询专业人士。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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